作者:安科瑞 孙斌 18068367133
我国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始对接地故障电气火灾做出防范规定,例如JGJ/T16-19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等。2005~2006年,GB5004-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中增加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规定。《高规》第9.5.1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建规》11.2.7条规定在影剧院、馆所、仓库、住宅小区、医院、商店、学校等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为了进一步明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系统构成、系统设计、设备选择、系统供电、线路敷设等要求,国家标准GB14278-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明确提出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定义,并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细化为三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强制性国标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强调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在防止因接地故障而引起的电气火灾的防护作用,要求在建筑物内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火灾监控系统。另外,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消防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则来保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规范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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