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密文件销毁保密资料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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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做好保密文件的销毁工作为广大客户提供保密文件销毁、文件销毁、食品销毁、电脑回收、电线电缆回收等产品和服务,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商业秘密保护,实践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根本原因之一在权利主体无法充分举证涉案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全部构成要件,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可以导入企业体系,再结合新技术手段,例如时间戳技术,可以实现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举证问题

      商业秘密的保护有行政保护、民事保护以及保护三条途径,行政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为《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订)》,民事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商业秘密正式被确立为一项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因此,从国内立法层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目前正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人民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通过定义或列举的方式,分别界定了什么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保密措施”。归纳起来,商业秘密具有四个构成要件: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和秘密性。实践中,往往由于权利人无法充分举证被侵犯的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全部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致使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下面结合实际案例,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分别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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